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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主城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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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主城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县主城区以外的其它镇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地上青苗、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不分地类,按照征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地上建(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主城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县主城区以外的其它镇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地上青苗、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不分地类,按照征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地上建(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1、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2、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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