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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工资,全部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省直补贴80%发放,不影响升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2、一年(包括法定产假)哺乳假期的,工资支付,职务(职场)津贴.省直津贴停止支付。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计算工作年数。独生子女的父母不支付奖金。3、双胞胎以上的女职工,产后休息一年,产假以外的工资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4、哺乳时间:对于抚养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时间应给予2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单胎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双胞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单胎哺乳时间相应倍增。哺乳时间和中途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支付工资。5、婴儿满1岁后,被诊断为体弱的儿童,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6、被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症状严重,每月可以请1~2天假。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日)。8、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9、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男性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期。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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