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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中全国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①二轴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长久的努力。治超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行综合治理的治超机制。县政府负责治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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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坚持“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1X2”治超工作体系,深化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运源头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及安排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和执法标准 1.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于2016年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入口计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认定参数的调整工作,参数标准为: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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