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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凭证来确认: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
无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系可以通过以下凭证确认:(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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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这个义务,只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信即可,不需要单位批准。如果单位扣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劳动监察大队)寻求行政救济,如果金额较小不推荐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毕竟寻求司法救济比较耗费时间成本,如果金额较小有些得不偿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的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仍然有很多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觉得这样做用工比较方便,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会给企业增加“员工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成本,或者因为担心调岗、调薪、加班、解除劳动关系等企业“自主权”受到约束。而一般地讲,这些行业的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很少会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簿公堂,这也是很多企业一直维持这种做法的一个原因。其实,企业有这种想法和做法不但是错误的,而且也没有必要,即使没有签订合同,只要有实际劳动关系存在,也同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将承受比签订劳动合同所付出的成本还要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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