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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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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c、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d、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e、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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