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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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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的;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而致违法的; 3、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4、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紧急避险不予行政处罚; 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8、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等。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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