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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结果未作出前,您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2024-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开启之前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若产生利害关系的一方感到情况紧急,如果不能及时启动保全程序,可能会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修复和补偿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于该案件具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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