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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
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现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空白,在实践领域也是结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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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交通事故和 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 一、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首先由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认定。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二:工伤赔偿:先到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照工伤要求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竞合赔偿: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赔偿。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1、如果鉴定为工伤,则属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情形,工伤是差额赔偿或者补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一般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 2、建议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应该照常支付工资,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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