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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
港澳同胞投资者对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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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务。
省、设区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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