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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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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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