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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0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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