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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关于部门印章的有效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大致可以分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表见代理表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是代表企业,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门不是法人,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们的印章行为应该是无权代理人,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人表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越权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属于越权代理人。未经企业认可,其印章行为自始无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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