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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可以将债务人(借款人)列为 第一被告,是由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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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只起诉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一并起诉。 2、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会告知其可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不追加的,可以在起诉保证人后另行起诉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基础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干涉,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分开主张。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能单独起诉连带担保人。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能单独起诉连带担保人。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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