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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1]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保证分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通过诉讼和执行不获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还款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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