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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关于公司的解散问题。 公司法181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处分的行为。 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公司有权终止解散和清算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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