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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公司解散效力有: 1、停止经营活动并且不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2、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 3、清算完毕后,各项税费清偿完毕后,公司注销; 4、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区分是资金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进入破产清算。其次,是适用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自治程度较高;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约束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据此,拟注销的一人有限公司应由其股东作出书面的解散决定,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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