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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侵权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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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要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要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要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 (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权对象是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等大型现代交通工具。只有过失毁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被破坏、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者不小心,无意识地破坏交通工具。例如,没有司机,擅自摆弄汽车,不小心弄坏了刹车。如果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会引起交通工具的霸权和破坏,引起重大事故,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但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事故罪论处。严重后果是构成成本罪的重要法定要件之一。严重的结果是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交通工具霸权、冲突、起火、爆炸、汽车毁坏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成本罪。处理这种犯罪时,必须明确损害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否与严重后果有关,结果严重但不是因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的行为而引起的,不构成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的罪行。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者应该预见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相信可以避免,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包括粗心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者对行为造成的交通安全危害的严重后果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而是事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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