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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
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10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贷款并且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是100万元,个人缴存公积金,并且申请贷款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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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 七、此次政策调整中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6年4月3日起执行;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1、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以及薄、和原件,到管理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申请表。2、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2016年浙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放宽贷款申请条件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降低贷款首付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4、调整贷款额度确定方式(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按照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挂钩机制,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且不高于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场房价水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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