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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和经同级财政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组织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凡属下列企业、单位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一)纯行政、事...
资产价值重估经批准后,企业、单位对固定资产重估后增加的价值,要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帐目,并按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重估价值和合理的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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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经过资产清查、界定、重估的各企业、单位,必须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国有资产价值量重新核实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
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或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等,要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原因造成的各项资金损失或挂帐,按现行规定企业、单位难以处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国家制定统一政策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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