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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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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刑事案件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不立案通知书。
需要立案的事件,首先由负责人填写《立案报告书》。包括填写单位、事件、编号、事件时间和场所、伤亡状况和财产折扣、事件概要、负责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查员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通知的第二天起15天内立案,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书》,交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审批后,将不立案的《裁定书》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的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1、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2、《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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