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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条款的法律规定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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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规定都在刑诉法辩护与代理一章中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辩护意见权。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9、拒绝辩护权。10、代理、被告人提出申诉。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难以保障 律师执业人身权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等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律师法》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在立法中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安全方而没有体现应有的保护,《律师法》只在第32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无操作性可言。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其权利而言要重要得多,而且许多条款是以前未曾有过的,这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 (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大的进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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