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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的夫妻,不适用上述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按政策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经XX鉴定确认均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自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险工作。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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