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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的确定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_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____)____执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____(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____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宜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____)____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____)____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____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____审判员____审判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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