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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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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也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风险提示: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可以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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