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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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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倒卖多少条都是犯法的。烟草是国家专卖、特许经营。因此倒卖都是违法做法,但没有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程度,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职责,以行政处罚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1、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4、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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