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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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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用。
公司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得到下列赔偿: 1、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可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可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员工在职期间,员工可以以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但是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本人承担个人部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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