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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离婚财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财产纠纷适用与一般管辖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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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财产分割的管辖仍然要适用《》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规定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怎么规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婚姻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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