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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2、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
一、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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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确定抚养关系可采取的措施如下:如果继父母之间经过了合法的婚姻登记关系,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状态一直持续的,则确定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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