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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网络购物欺诈引起的纠纷,购物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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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好意,我一开始发起的投诉就是在淘宝投诉的,但是它们却刁难我,说我提供的证据没有按它们的要求抓,竟然还建议我重新下个旺旺,再去打商家协商,然后把图抓下来给他们做证据,你们说气人不气人,让我去跟骗子重新要证据来告他们,真不知道是骗子白痴还是淘宝白痴.我现在就是对淘宝在解决消费者遇到困难时的作法很不满,因此无论如何都想要告倒它们,请懂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下,从我上边提供的证据里有没有能上法厅起诉它们的依据,如果有我就去起诉它们.我还有完整的拷屏记录,不过这里不让从自己的电脑上传图片我发不上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购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也称之为购销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有约定交货地点。但是根据法律的一大特点,即法律用语规范性,网购中没有采用“交货地点”这个词的话,则所填写的“邮寄地址”、“收货地址”等都不能作为双方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淘宝网为了规避交货地点这个问题,将买方填写地址的地方全都标注的是“收货地址”,而非“交货地点”。 在无法查明双方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则需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地点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对境外法院进行排他管辖,中国法院不应受理此类争议。当事人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提起诉讼的,只能在中国法院约定,不能在外国法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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