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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市物价部门表示,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一是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商家凭借所谓原价与现价之间的价格差异,诱惑消费者购买。二是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承诺,成交后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多见于承诺免费安装、承诺好评返现、承诺赠送商品等情况。三是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节日专供价”等不实语言,或者使用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四是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五是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六是以标示低价的页面设计招徕顾客,但实际商品价格多数或全部高于所标价格。七是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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