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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只能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
1、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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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后依法做出来;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的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还要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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