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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关系中,存在着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那么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的区别有: (1)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及其他债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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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划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简朴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买卖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清偿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商定履行的,有权保存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存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商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门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确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划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确当事人,有切当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贸易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切当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划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回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部门主要讲述了买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有关内容。
(1)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当从债务人的票据类型不同,票据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汇票关系。如果汇票是不必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不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如果是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在本票关系中,除主债务人外,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为主债务人。(2)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的区别在于,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支付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完全消除票据关系;从债务人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除票据关系。因此,主债务人也可以在最终债务人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
票据从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在票据上为第二性付款责任人。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参加的承兑人、保证人等。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的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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