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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资金罪的立案条件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的资金数额高于30万元的,或者多次...
非法使用资金犯罪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数额高于30万元的;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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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
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
1、本罪与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从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与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背信用受托财产罪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等委托和信托财产。此外,背信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不仅仅局限于违反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律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在本罪中不存在;其次,两种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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