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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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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流程的部分如下: 一、发案与立案。 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 三、案件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般程序如下:受理通报→初次调查后写初次调查报告→立案批准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书→立案调查组调查。与有关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说明有关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写调查报告书。分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治纪律处分的,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有关人员见面签字,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事件检查审查、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查,审查写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务委员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包括副处级)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纪委、县监察局发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机构,处分执行情况的收据→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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