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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在不具备书写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并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数据交...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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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31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是一个,还是几个?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1、卷宗目录(就如同是书籍的目录,就是下面的2-10部分,不用写的太细,按我的标题写就可以); 2、委托手续(包括受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 3、起诉书或答辩状(根据原被告身份不同而选); 4、法院的应诉文书等,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有就加,没有就不加,无所谓); 5、证据材料(先原告,后被告); 6、开庭笔录(可有可无); 7、代理词; 8、法官的裁判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 9、监督卡; 10、审核表。 总体来说就是从接案到结案的时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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