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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劳动厅辽劳字(1996)196文件,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
辽宁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可以参照下面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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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央在黔企业,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下发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增长过快。经研究,决定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计发。今后不再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自然调整,若需调整时由省另行制定调整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0]2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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