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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
⒈《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⒉《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变更姓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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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姓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法典上并无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以及使用权,理论上认为在孩子未成年以前其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或保护,使用权由监护人保护,待其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便可独立行使姓名权,即年满十八周岁后可以自主决定其姓名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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