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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2、根据规...
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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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独生子女证还能生二胎的,但是应注意生二胎时需要把独生子女证注销掉。生育二胎需要做以下审批: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区计生局应在接到材料的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是可以再办的。凡是在2015年12月31号前,当然包括12月31号当天出生的独生子女,母亲在育龄期的,就是49周岁以内的、不再生育的,可在所在的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生二胎。从申请再生育之日起,就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带来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并要注销这个证,原来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第一,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09年开始,对1995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出生的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员工的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可享受10块钱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于有单位的,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第二,就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他们的计划生育奖励是分两个阶段。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按每月加发基本工资的5%,随工资一起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是不再随工资加发5%发放,而是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 第三项奖励是针对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它是在对象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一次性发放3500元奖励。 第四,是对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女父母,女方达到55岁,男方60岁,也是一次性发放3500元
生二胎独生子女费不用退,只是在生了第二胎之后,独生子女证就没有效力了,当事人就无法享受独生子女证的奖励。所以不需要将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退还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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