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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

2024-12-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根据该条款规定,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还需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且无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则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为了避免滥用公告送达,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在送达时,应先寻找被送达人,若无法找到,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时,需要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还需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目前,大多数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答案是,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对于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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