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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行为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十三条指出,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过程中,如涉及犯罪,需依法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审查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传销案件,也应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因此,若行为人受骗加入传销组织,则视为受害者,无罪;而若行为人直接参与传销,则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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