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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
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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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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