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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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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失去继承权的效力是不能继承遗产。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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