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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限售股权,就是有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出售的股票。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
股份责任有限公司(Stock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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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于是,适用诉讼时效比较简单,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继续性债权可从两个角度把握: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须如此。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该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于此场合,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就接踵而至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个别给付”不断地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9-110页)。债务人每次适当地清偿每个“个别给付”,债权人的相应的“个别债权”就得到实现,待债务人适当履行最后一项“个别给付”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实现,双方的债的关系寿终正寝。 正因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时效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此次涉及的限售股包括三类: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二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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