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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债权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哪些呢?

2022-08-01
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于是,适用诉讼时效比较简单,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继续性债权可从两个角度把握: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须如此。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该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于此场合,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就接踵而至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个别给付”不断地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9-110页)。债务人每次适当地清偿每个“个别给付”,债权人的相应的“个别债权”就得到实现,待债务人适当履行最后一项“个别给付”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实现,双方的债的关系寿终正寝。 正因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时效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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