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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经过四个阶段实践和理论的摸索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走到了一个至为关键的阶段:突破...
根据国资纪发[2004]2号文《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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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具体表现在: (1)干部和人员的终身雇佣制; (2)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设立; (3)没有股东约束,只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机不足。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知道的发展,我国许多国有企业都进行了改制,改制后对企业中的员工等都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来看看与改制企业职工有关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制前,原企业应与投资者就员工安置费、劳动关系继续等问题明确责任,并制定员工安置计划。员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可以实施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员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和分流安置意见;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拖欠员工工资等债务,处理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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