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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就地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客运标志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当事人...
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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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驶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运输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三)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未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四)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五)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六)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七)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的客票、货票等道路运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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