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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提出,首先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怀疑,就其合法与否、合理与否已经产生了争议;同时,行政复议程序即告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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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现行政行为自身错误或者情势变更不适宜执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决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贯彻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宗旨,立法应当赋予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权利。同时,为了平衡原告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法赋予人民法院对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三)法律,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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