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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常...
上诉人杨某玖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10)巫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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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具有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和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发生的流转,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理由是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换言之,只要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人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都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经发包方同意”,应理解为明示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权利的主体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非承租人或者接受转包的承包方。以上则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基于两种方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相应的,两种方式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有同一性,又有较大差别。而现行立法对流转的相关规范比较匮乏,导致相关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本文以现行立法及有关政策为依据,整理、提炼了此类纠纷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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