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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
以下介绍几种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 1、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经过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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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种途径来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医院医务科,如果是门诊病人,可以找门诊办公室,先和医院协商一下,看看医院对此是什么态度,你也要先计算相关的赔偿额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后,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计算赔偿额度。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本人关于竟业禁止的回答已多遍。一、关于商业秘密: 1、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官司企业败诉率较高,究竟原因常常是企业在保护自身无形资产中存在种种漏洞,而这些漏洞却是致命的。具体有三个方面:①许多企业没有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作出明确界定,无法认定商业秘密而输掉官司;②企业在证明其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却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造成举证不能,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③忽视商业秘密的约定条款或者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内容泛泛,无法实际操作,一旦发生争议无据可依。 2、商业秘密的界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实用性;三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四是权利人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④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竟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3、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在于利益之间的平衡。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一定要明确界定,建议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形式以界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所有在职员工即具有约束力。从商业秘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不必采用强迫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或竟业禁止协议这种牺牲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方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若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界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并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或从事有损害原单位的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损失,或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竟业禁止: 竟业禁止有二种形式,一是法定竟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竟业禁止义务;另一为约定竟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可以是民事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竟业禁止义务。 1、法定竟业禁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于的活动。 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竟争的业务。 ③《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竟争的业务。 ④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规定,承担项目(专题)的重要研究人员,在攻关过程中不得调动转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 2、约定竟业禁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竟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竟业限制的人员一般仅限于企业的以下五类人员:一是高层管理人员;二是技术研发人员;三是高级营销人员;四是重要岗位人员,如办公室主任、财务管理人员(许多关键材料和档案都由他们保管);五是重要的信息员,企业的各种调研材料都掌握在他们手中(针对咨询行业而言)。约定竟业禁止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禁止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竟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给付竟业禁止人员以相应补偿之义务,补偿金(保密费)应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这项义务的履行首先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其次是要按月履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过去通行的一次性给付或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含在工资中给付竟业禁止补偿的作法为法律所禁止。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触到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竟业禁止契约,也属无效。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关键在于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有明确界定,而签订竟业禁止协议仅限少部分的相关人员,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员工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致以付出过高的保密成本。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二)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三)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四)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使与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的资料,这可以说是履行好自己岗位上的最后一项义务了。不过现实中,有的物业服务公司却不积极移交相关资料,甚至阻碍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入驻,面对这一情形,若聘请新物业是完全合法的,并且相关手续都已经履行,那么可以求助于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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