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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
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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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那么该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后,也就已完成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扣留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均可见。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被交警大队扣留的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若确定无需检验、鉴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车辆。按规定,交警出于鉴定检验的目的,最多只能扣留肇事车辆六十多天。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所以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3、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28天左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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